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锦集17篇)

时间:2025-05-27 作者:桃子网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

工作时间: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证装卸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甲方负责对乙方所承包的装卸作业项目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审查乙方单位持有的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承包单位有关项目经理、负责人人员资质及乙方配备的工作人员具备的相应资格证书,并交由甲方复印备案。审查合格后,允许乙方进场作业。

2、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执行情况。

3、甲方对乙方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严重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

4、甲方尽力给乙方提供作业便利条件。

5、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其他责任义务。

二、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进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上岗。并对所提供的一切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在作业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技术方案。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5、乙方应制定各种安全文明作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

6、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作业。

7、乙方在现场作业期间,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反“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作。

8、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劳保用品。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9、乙方在作业期间,每班作业人员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安排当班作业内容及安全事项。

10、乙方在吊车租用期间随时做好吊车的'维护保养,确保吊车的正常工作。如果吊车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组织抢修,吊车安全装置应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11、协议中规定由乙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责任和义务。

12、重大件装卸作业前,乙方要制定安全保证措施,经甲方工程部审批后严格执行。乙方应保证每月2次的安全学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水平。

三、其他

1、在作业期内,对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情况,甲方有权勒令停止作业,监督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在作业中,如乙方人员发生意外人身伤亡时,甲方应以人道主义精神尽力协助抢救伤员及处于危险境地人员,但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是承包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签章:(授权代表)

乙方签章:(授权代表)

20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2

发包方:昭平县安方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本着达到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

(附作业小班图),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管理人员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

二、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场开工,在年月日前完成采伐作业内容。

三、采伐作业内容: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村点、木材装车、伐区清理(6公分以上树木砍倒)、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作业要求

一、乙方须组织不少于名工人进驻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取得甲方《林木采伐通知书》后方可开工。

二、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作业质量标准要求:

1、不破坏林地表土。

2、杉(松)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10cm,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20cm。

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公分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

4、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谁至甲方指定的集村地点,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防止水材流失、被盗。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得越界采伐:乙方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甲方可依金额双倍扣除乙方的作业费,属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伐区内采伐迹地上遗弃水材(长度大于或等于2米,小头直径大于等于6厘米的木材)每公顷不得超过0.5立方米。

7、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伐区清理工作,柴火归谁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归谁的地点,对不清理的柴火甲方不给予结算,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采伐作业量确定方法:以甲方与购销方签订合同(检尺)为准,甲方检量检尺单乙方执一份,作为和甲方结算依据。

第四条、采伐作业单价和支付款结算规定:

一、采伐作业费:技乙方实际完成采伐作业量及单价确定。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人员作业工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水材装车费用、合理报酬及其它相关的一切,杉原木/立方,(如需剥皮另加20元/立方)。杂木、松木95元/立方,技杈材90元/吨。

二、支付及结算方式

1、借支伙食费:原则上开110无后可须借款(标准按每人每天20元计)。

2、甲方装运乙方采伐的林木500立方米,按70%结算采伐费用(扣除乙方的预结款。)

3、结款时间: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采伐款。

第五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

2、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

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年月日前)将没装运完乙方砍伐的木材在乙方集村点车辆能到达的道路旁检量验收结算(以实际检量结果扣除乙方装车费用)。

5、负责在约定时间付款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作为民工用人单位,(甲方与乙方民工无任何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证在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如乙方没有为其人员投保,其人员发生一切伤亡,疾病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进场开工7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代表及民工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披甲方技术管理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工程款。

4、负责伐区范围内林木(含伐倒木)、木材的管护。对有可能发生林地产权或界线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甲方付清乙方的.造林款后,乙方必须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若乙方拖欠民工工资、与民工发生其他经济纠纷或发生意想不到的资金损失事件与甲方一概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清款项的,对本付款金额自付款期限界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采伐过程中有偷窃、盗卖林木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赔偿甲方三倍以上的经济损失。

2、对不按规格造材造成不合格原木段,甲方按不合格原木数量50元/条对乙方进行处罚;对采伐归谁的木材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木材流失、被盗的,甲方追究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水材现行实际销售价格三倍的赔偿)。

3、若乙方拖欠作业人员工资或在作业过程中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纠纷影响采伐作业的,甲方查实后可从乙方承包作业费中扣除有关款项付给相关方。

4、对违反林木采伐标准的,甲方按200元/亩计扣乙方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采伐作业质量要求作业和不按要求造材的,如发现一次作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不合格作业的,则由甲方罚扣乙方人民币500-15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大灾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安全责任:在甲方林区内作业,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管理,若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民工进入林区作业要做好防火工作,工棚周边必须铲一条10-15米防火隔离带,生活用火做到火灭人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林业部门有关的森林防火规定。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竟份,自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昭平县安方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护堤林木采伐工作的顺利完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采伐工作人员安全作业意识、保障施工安全,乙方愿与甲方签订以下安全合同条款。

一、乙方必须依法对林木采伐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伐区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二、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乙方在伐区施工时,应注意伐木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四、乙方发现闲杂人员进入伐区不及时制止,由此造成伐木哄抢、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等同于《谢二村民组林木竞价销售合同》有效期。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授权代表)

乙方签章:(授权代表)

20xx年月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劳务用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无事故的目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在比赛期间,即3月28日21:40起至比赛结束即3月30日18:00,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条件下工作。

2.甲方在比赛期间,即3月28日21:40起至比赛结束即3月30日18:00,应负责对乙方进行赛前培训及安全细则培训,保证乙方在参赛期间的安全保障。

3.甲方在比赛期间,即3月28日21:40起至比赛结束即3月30日18:00,应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比赛防护用品。

4.甲方在比赛期间,即3月28日21:40起至比赛结束即3月30日18:00,主动承担乙方的安全责任,包括乙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5.甲方在比赛期间,即3月28日21:40起至比赛结束即3月30日18:00,凡涉及到甲方派车接送乙方之事,上车前集合时甲方必须核实乙方是否到场,确认到场之后方可离开。

6.甲方在比赛期间,即3月28日21:40起至比赛结束即3月30日18:00,务必在比赛结束前即3月30日18:00前告知乙方奖金与证书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发放地点。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参加比赛,有义务接受甲方在比赛期间进行的赛中检查。

2.乙方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甲方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比赛,比赛期间不得违章作业和野蛮操作。

乙方应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甲方赛前培训及安全细则培训,并做好记录,或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进行赛前安全指导。Www.95tZ.coM

3.乙方应保证比赛期间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比赛规则。

4.乙方在比赛期间,如发生因比赛伤、亡事故,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处理事故,但伤后赔偿程序由甲方按国家政策规定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违约责任

1.因比赛原因造成的罚款概由甲方及责任者全部承担。

2.凡在工作区域外发生的治安案件责任及费用,概由乙方及责任者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以及重点产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乡级镇、区,下同)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

第四条建立行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以下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年采伐限额指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实施。

第八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年更新采伐量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年更新采伐量计划应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和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不得突破。确需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或超计划采伐林木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木材成品、半成品经营性加工以及从事培植业、木炭、坑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消耗本辖区林木资源的,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木材用量。

第十一条凡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和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

第十二条以木材为生产、生活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改变燃料或改造炉灶(以下简称改燃、改灶),节约用材。对具备条件而不改燃、改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燃、改灶。对不具备改燃或改灶条件的用材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限量消耗木材。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领取林业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禁止无证采伐林木。

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洪抢险就地紧急采伐林木的,由组织采伐的单位在事后一个月内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和重复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下列林木采伐,分别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部队的林木采伐,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核发。

(四)自然保护区卫生采伐和科学实验采伐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其授权单位核发。

(五)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农村居民的自留山、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以及集体、个人所有的护路护堤护岸林,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乡林业工作站核发。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和飞地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林木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采伐共有林木,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六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过采伐量计划,并在接到采伐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除此之外,下列情况还应提交或出示相应的文件:

(一)采伐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征占用林地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许可证》、补偿协议副本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收据。

(二)低产林改造需采伐林木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应提交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皆伐林木,应按《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无林权证或山林权属不清、山林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

(四)上年度超计划采伐林木或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防治措施的。

第四章采伐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采伐林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全省年度采伐期限为四个月,起止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采伐时间,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县采伐期内确定。

工程建设需要在采伐期外采伐林木的,应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森林法》第二十七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九条、《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的,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面积一百亩以下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一百亩至三百亩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面积三百亩以上或立木蓄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伐林木或砍除树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商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采伐手续。其伐除的木材,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伐除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70%补偿;伐除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高于上述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伐除经济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砍除树梢,按实际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皆伐、渐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以及成片清理灾害林木的迹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采伐林地,采伐后应立即封山育林。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必须实行伐区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乡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干部和村组护林员,对村组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采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清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林政稽查队、乡林业工作站,对森林、林木采伐行使下列检查监督权:

(一)勘察申请采伐的林木,查验采伐许可证,实施现场监督,核实采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收缴非法签发的采伐凭证,责令立即终止违法采伐行为,清理、封存违法采伐的林木,制止运输违法采伐、收购的木材和擅自进入重点产材县、乡收购木材。

(三)对被授权、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实行指导和监督,并可收回授权或委托。

(四)核查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查验森林经营单位自产商品材的销售凭证。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以及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法采伐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统计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严格的统计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资源采伐消耗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第、第十八条规定,超限额下达采伐量计划、越权和超期限以及违反其他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具备条件而不按期改燃或改灶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育林基金,用于营造薪炭林,并处以消耗林木资源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并给予行政处罚。盗伐林区林木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林木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基数加50%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部的树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盗伐林区、非林区林木、幼树分别超过以上数额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滥伐森林、林木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追缴其滥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作为育林基金补偿林木资源损失,并给予行政处罚。滥伐林区林木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林木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滥伐林区、非林区林木、幼树分别超过以上数额的,除责令补种树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被责令补种树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应交纳苗木费和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代为补种。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或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没收其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并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包括楠竹林、楠竹。本办法规定的采伐消耗量,按立木蓄积量(立方米)计算,其中楠竹按八十株折一立方米计算。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6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林木采伐作业需要,将林木采伐作业发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本着达到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双赢的原则;一致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作业地点、期限和内容

一、(附作业小班图),具体砍伐地点界址由甲方管理人员同乙方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

二、期限: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场开工,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采伐作业内容。

三、采伐作业内容:完成甲方指定采伐作业地点林木的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木材运达集村点、木材装车、伐区清理(6公分以上树木砍倒)、伐区管护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作业要求

一、乙方须组织不少于 名工人进驻作业点(只能增多人数,不能少于进驻伐区的人数),取得甲方《林木采伐通知书》后方可开工。

二、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采伐期限,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作业质量标准要求:

1、不破坏林地表土。

2、杉(松)木伐桩平整,伐桩上方不高于10cm,杂木伐桩上方不高于20 cm。

3、造材:杉原条木要求在尾径4公分处断尾,其它各种原木造材规格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

4、集材:乙方必须当日将采伐下的木材归谁至甲方指定的集村地点,堆放整齐,确保木材安全。归堆的木材,乙方必须指派专人看护,防止水材流失、被盗。看护木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得越界采伐:乙方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林地,甲方可依金额双倍扣除乙方的作业费,属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伐区内采伐迹地上遗弃水材(长度大于或等于2米,小头直径大于等于6厘米的木材)每公顷不得超过0.5立方米。

7、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伐区清理工作,柴火归谁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归谁的地点,对不清理的柴火甲方不给予结算,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采伐作业量确定方法:

以甲方与购销方签订合同(检尺)为准,甲方检量检尺单乙方执一份,作为和甲方结算依据。

第四条、采伐作业单价和支付款结算规定:

一、采伐作业费:技乙方实际完成采伐作业量及单价确定。采伐作业费已包括乙方人员作业工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作业工具、工棚、车辆、油料及其它物料、杂费、保险费、税费、水材装车费用、合理报酬及其它相关的一切,杉原木/立方,(如需剥皮另加 20 元/立方)。杂木、松木 95元/立方,技杈材 90 元/吨。

二、支付及结算方式

1、借支伙食费:原则上开110无后可须借款(标准按每人每天 20元计)。

2、甲方装运乙方采伐的林木500立方米,按70%结算采伐费用(扣除乙方的预结款。)

3、结款时间:伐区内木材全部完成装车外运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采伐款。

第五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处理阻碍采伐林木及林地周界或权属纠纷。

2、根据林木采伐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指定采伐区和尽可能的帮助。

3、监督采伐质量和采伐作业进度。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即__年__月__日前)将没装运完乙方砍伐的木材在乙方集村点车辆能到达的'道路旁检量验收结算(以实际检量结果扣除乙方装车费用)。

5、负责在约定时间付款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作为民工用人单位,(甲方与乙方民工无任何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国家规定及时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保证在工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得到有效赔偿,如乙方没有为其人员投保,其人员发生一切伤亡,疾病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进场开工7天内达不到限额人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代表及民工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披甲方技术管理人员指导作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时终止支付一切费用,并拒付采伐作业工程款。

4、负责伐区范围内林木( 含伐倒木 )、木材的管护。对有可能发生林地产权或界线纠纷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停止该伐区的作业,并有责任保护林木不被盗伐或哄抢。甲方付清乙方的造林款后,乙方必须及时与民工结算工资,若乙方拖欠民工工资、与民工发生其他经济纠纷或发生意想不到的资金损失事件与甲方一概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清款项的,对本付款金额自付款期限界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采伐过程中有偷窃、盗卖林木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赔偿甲方三倍以上的经济损失。

2、对不按规格造材造成不合格原木段,甲方按不合格原木数量50元/条对乙方进行处罚;对采伐归谁的木材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木材流失、被盗的,甲方追究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水材现行实际销售价格三倍的赔偿)。

3、若乙方拖欠作业人员工资或在作业过程中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纠纷影响采伐作业的,甲方查实后可从乙方承包作业费中扣除有关款项付给相关方。

4、对违反林木采伐标准的,甲方按200元/亩计扣乙方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采伐作业质量要求作业和不按要求造材的,如发现一次作书面警告,再次出现不合格作业的,则由甲方罚扣乙方人民币500-15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大灾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安全责任:在甲方林区内作业,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严格管理,若因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民工进入林区作业要做好防火工作,工棚周边必须铲一条10-15米防火隔离带,生活用火做到火灭人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林业部门有关的森林防火规定。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竟份,自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明确买卖时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

一、买卖标的物及价款

甲方愿意将位于____市____村____有限公司旧厂区内规定的树木出售给乙方,总价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承诺所有出售的树木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

2、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采伐的便利条件。

3、乙方负责到办理采伐证等相关采伐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采伐手续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在采伐前一次性支付甲方_________万元的树木价款,并预先缴纳5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采伐完毕后,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全部保证金。

5、乙方负责树木的采伐及运输以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乙方只能采伐双方约定的树木,甲方指定保留的树木乙方不得采伐。否则每棵树包赔甲方200元人民币。

7、采伐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与__年__月__日前完成采伐工作,逾期按_________元/天包赔甲方损失。

9、乙方在采伐完毕后必须在2日内将采伐现场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酌情在保证金中扣除场地清理费用。

10、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乙双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

三、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

甲方代理人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第一条:甲方由乙方带队外出旅游取于自愿,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之规定。

第二条:甲方旅游可能出现的个人安全、经济等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自己承担。

第三条:甲方不得擅自离开团队,给集体或团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条: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甲方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等造成的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切实注意个人财产安全,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如甲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个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七条:甲方应切实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两负责人各一份,甲方(__外出成员代表)一分。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乙方确定甲方也返回学校后自动解除。

甲方:

乙方:

日期: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9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因山林砍伐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签订如下合同内容:

一、甲方现将坐落在山林(面积亩可砍伐4公分以上树木15000吨),发包给乙方砍伐、销售。

二、山林砍伐费、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付砍伐山林木材款______元。

2、合同签订时,甲方必须办理一切有关山林砍伐,木材运输等合法手续。

3、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砍伐的山林无任何林权纠纷,因林权纠纷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视为甲方违约。

4、甲方必须确保通往山林砍伐运输道路畅通,(装车点前后不得超过50米)。

5、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后,不得将乙方所承包的`山林砍伐范围转卖给他人。

6、乙方在砍伐林木的总方量中,必须保留3000吨木材

给甲方(此木材砍伐由乙方负责但砍伐费用由甲方承担)。此木材款由甲方按每吨______支付给乙方。但此木材必须由乙在购买10000吨木材后方可实行。

7、乙方负责在砍伐过程中并确保砍伐、运输生产安全,因生产安全造成的人员伤亡一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8、木材砍伐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负责。

四、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除承担违约金______万元外,同时承担困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乙方必须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所作出的补充协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0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准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约750亩山场,交给乙方承包砍伐。

二、工期:在进场通知开工日期起,甲方要求乙方进场计划总人数100人,第一批进入20人、第二批进入80人,工期为85天。如雨天顺延,如乙方超期不能按期砍伐完林木按每天扣除50元计算超日期费。

三、砍木工程交由乙方主管砍伐,如乙方无法进场施工的或进场人数不够的甲方有权扣除工程款,乙方自动退场,乙方要爱护甲方所需要的木材不得浪费。

四、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甲方派现场管理人员,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指导和监督,如乙方多次不服从现场人员安排的造成甲方损失扣除部分工程款。

五、砍伐质量要求,(1)乙方包砍包装车。(2)锯木桩不能超过10公分。(3)规格:8公分以上的木材:长度每条以2.0米为标准。3公分以下低材,拾好堆放,乙方砍下的正材、低材(杂木和柴火),甲方需要调车运时乙方及时安排人员装车。

六、乙方负责砍伐按头尾分清好堆放在路边,以便量方装车,不得乱堆放,甲方按统价每立方米85元给乙方,低材按统价每吨75元给乙方。

七、乙方进场自负费用,自带工具、炊具、饮具、自搭工棚,乙方进场开工三天后,甲方按乙方的实有人数每天每人预付生活费15元。

八、乙方装好车后,拉树车在林区道路至乡镇道路段内,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发生断边木桩,塌车斜车等甲方通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要重复装车的,甲方按每立方10元装车费付给乙方,乙方不得推卸责任。造成甲方运输证过期和车辆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民工直接归乙方领导管理,在工作所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十、乙方进入林区必须注意安全防火,环境卫生、不得污染当地水源,特别防火安全,谁出事谁就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十一、结算方式:经双方现场验收人员砍落堆放木量实木方数,砍购400(方+吨)结算一次木材款给乙方,扣完预付款,以此类推,按每次200(方+吨)结算一次预结70%工程款给乙方。需要扣除的主管人员要在每次结算时扣除工程款,全部砍完并装好完车后结清工程余款。

十二、乙方不得借故其它原因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扣除后部分工程款。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当地法院解决,工程完工后自行作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1

甲方:

立协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就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问题,签定劳务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本协议为施工合同的辅助协议,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款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与安全规范标准,执行企业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协议书”各条款,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如协议不成,由地方仲裁机构仲裁。

二、双方各自应履行的条款

甲方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与安全规范标准,企业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情况应予以检查、查验证件。

3、对乙方施工中的安全生产予以督促检查;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及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乙方作业,并按照公司相关的奖罚制度进行处罚,督促按要求及时整改。

4、对乙方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

乙方

1、乙方必须具备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教育

2.1负责对本单位参与施工的职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做好进场职工安全教育档案资料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达到100%。

2.2乙方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无重伤、死亡事故;严格执行甲方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3、安全监督,文明施工管理

3.1按照甲方下达的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五规范一标准要求施工。

3.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或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的,造成不能汲取安全施工费用,并且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原已预付的安全施工费,乙方单位负全部责任。

3.3建立工地安全领导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负责人要参与甲方组织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

3.4接受甲方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要积极进行整改,不得推诿。

3.5乙方在甲方施工区域内施工作业时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没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甲方的施工机具、设备、消防器材等,不得私自搭设电器线路,否则发生安全事故,除负责全部责任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证件要求

乙方必须配备本行业所要求的各种操作证。

5、安全事故处理

5.1施工过程中发生等级安全事故的,乙方要按行业事故处理程序及时上报及时通知甲方,并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5.2乙方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内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社会影响方面的损失。

5.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风险保证金

乙方承包的工程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险抵押金,按照工程造价的 ‰交纳,工程竣工结算时,如未发生安全事故和违章作业罚款,甲方应将抵押金如数退还。若发生事故和违章罚款时,按照甲方的相关奖罚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本协议书填写一式三份,报甲方公司安监部门备查。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所属甲方所属山林速生桉种植5年以上林木约亩卖给乙方砍伐运输,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买卖协议。

一、甲方所卖给乙方的速生桉林木所在地为甲方已承包的成均镇古城村黄坡岭林地。

二、甲方保证对卖给乙方的速生桉所在林地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或管理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问题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卖给乙方的速生桉林木款共计实收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元整(¥1310000元)(不含税金)。

(一)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乙方须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做为砍伐林木的押金给甲方。

2、乙方砍伐甲方所属的林木前须付给甲方人民币陆拾伍万伍仟元整(¥655000元)。当乙方砍伐完甲方所属林木的一半时(由双方代表现场鉴定),乙方必须全部交完砍伐甲方所属林木的.承包款共计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元整(¥1310000元)(含押金),否则不能砍伐所属甲方林木的另一半。

四、乙方在不影响甲方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下,必须在2012年9月31日前将全部完成所承包甲方林木的砍伐及运输。

五、为了确保甲方生产经营设备及鸡群不受损失,乙方不能砍伐甲方鸡舍旁边的速生桉,如因误砍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

六、乙方在砍伐及运输所属甲方林木过程中修建道路造成林地崩塌而影响甲方生产经营的,由乙方负责清理并修整由此被破坏的设施。同时,

为使甲方鸡群不受应激而造成损失,乙方修建道路时须在甲方员工生活区及鸡舍20米外进行。

七、乙方在砍伐承包所属甲方的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砍伐运输甲方所属的林木过程中,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办理的砍伐证及运输证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在砍伐及运输林木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了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乙方在砍伐及运输林木期间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或需要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并由此造成乙方砍伐或运输误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一、甲乙双方不得借故终止买卖协议,如有违约的,扣违约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自动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完工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十三、乙方在未办得林木砍伐证之前,甲方必须对林区继续管理,使林木不受人盗伐。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应急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护堤林木采伐工作的顺利完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采伐工作人员安全作业意识、保障施工安全,乙方愿与甲方签订以下安全合同条款。

一、乙方必须依法对林木采伐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伐区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二、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乙方在伐区施工时,应注意伐木施工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在采伐、运输林木等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车辆、牲畜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四、乙方发现闲杂人员进入伐区不及时制止,由此造成伐木哄抢、被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等同于《谢二村民组林木竞价销售合同》有效期。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木材经营与加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三)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四)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五)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十三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名录和木材检验员证、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加工许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收购木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换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

(三)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四)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六)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对以本地产木材为原料进行木材初级加工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三章 木材运输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

(三)检疫证明(非检疫对象的除外);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五)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路或者水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

根据木材运输检查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公路、水道上实施木材运输流动巡查。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或者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购木材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扣留其运输工具,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装运木材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木材;

(三)使用涂改、伪造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四)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检查,所运木材已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强行冲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省(区)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按照起运省(区)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凭证运输的范围,属于违法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经营、加工、运输的,由当事人承担;因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由执法单位承担,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依法没收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变卖给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依法不能变卖、公开拍卖的木材,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着经充分协商,甲方将拥有的合法的经营权的座落在XX一块林地(小地名分别是:庙沟南沟),林班为:X林班、X小班,主要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胡桃楸和红松,共计X亩,全林班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协商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林地四至:东:X;南:X;西:X;北:X,注: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转让期限:林地使用期为40年,终止日期为2040年12月31日。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乙方确认上述转让后,甲方的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的`处置林木及产品的权益。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时间。

本协议林地转让金人民币XXX元整(¥:XX元)现金支付于20xx年7月20日,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以收据为准。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制定,依法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6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承包方式: 乙方包分项项目安全施工:

为了全面履行甲、乙方签订的业主指定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劳动法、分包合同法、企业有关规定、制度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业主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安全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该安全协议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二、在中太公司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 甲方的具体监督责任 :

一、甲方应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核查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分解到乙方分包项目

督促乙方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实施。

三、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安技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对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要求其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六、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对现场口头纠正或书面、如不听从可以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

七、乙方不按规范施工、新工人进场无安全教育、班前工人无安全交底、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八、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指导、监督,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九、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十一、其它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工作直接负责,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监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乙方若不服从甲方及监理公司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分项其他班组的人员,材料等)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度,并向甲方备案。

三、根据甲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本单位分包工程范围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审批执行。

四、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健康情况应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告,并做好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有人员调整时,应及时履行安全教育职责,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岁的童工。

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5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应指定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管员),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

六、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操作人员安全着装;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甲方,并进行监护。不安排非特工种人员从事特工种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七、向甲方申报自带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检验合格后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八、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九、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动火时,应事前向甲方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能施工。储存、使用易爆器材时,应当采用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有权制止甲方违章指挥,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一、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二、各分包,班组新工人进场必须签好劳务合同多少钱一天,工作时间,内容以免结帐时扯皮,如发现没完善,造成打架,闹事,将给予分包队伍相应的处罚,严重的移交派出所,并清除施工现场。

十三、各分包单位,班组,个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工人闹事,给总包造成影响,将对分包负责人给予处罚,及相关法律责任,不在合同范围的事情,由于分包单位,材料质量,材料堆放,架体,防护没跟上等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由分包负责。

十四、个分包班组在施工用电、生活用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器、电线,严禁使用电炉,花线,私自搭接电动工具、插头、灯具,一经检查发现给予没收或处罚。

十五、各分包班组必须服从项目部的制定的《中太碧海新村项目部管理制度》及《碧海新村项目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

十六、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与大合同同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分包方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地点:潘集碧海新村项目部

总包方负责人(甲方) (章)电话:

分包方负责人:(乙方) (章)电话:

工程发包单位代表: (章)电话:

20_年 月 日

护堤林木采伐安全合同 篇17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评估标准》和天津市建委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范围):

分包方式:

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三、安全生产:

1、分包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出具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其资质相符在授权书范围内的工程的经济组织。

2、分包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评估标准》和天津市建委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管理规定,能够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3、分包方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5、分包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分包工程的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检查整改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7、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8、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和检查制度。

9、分包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10、分包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佩戴和使用。

11、分包方必须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分包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总包方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记录或拍照,不准破坏事故现场。分包方必须积极配合总包方及总包方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

12、分包方必须承担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3、分包方有权拒绝总包方的违章指挥。

14、分包方发生人员伤亡时,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分包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当总包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时,总包方应积极协助分包方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15、总包方对分包方提出的隐患和问题,分包方应在三日内按照“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拖延不改,甚至在此期间发生了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16、总包方有权监督、纠正分包方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服从管理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17、总包方有权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情况。

18、分包方所使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是经当地建委注册、备案、各种证件齐全、审查合格的人员。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合法务工人员。分包方不准私招乱雇和使用残疾、呆傻、未成年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作业。如违反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全部承担。

19、分包方进场后要及时的与总包方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消防协议书、临时用电协议书、环保协议书,并出具分包方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职工花名册以及其他有关手续报总包方备案。

20、分包方人员只允许在分包工程施工范围内进行作业,不准超出承包范围,分包方人员在现场、上下结构行走时不走指定安全通道或楼梯,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私拆乱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随意动用触摸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误闯、误入不安全区域和危险部位,造成自己人员或其他人员伤亡的,分包方应承担一切责任,总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分包方承担的分项、分部工程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用电设备等未达到安全要求或防护不到位、存在缺陷等原因所造成的对自己人员或其他人员伤害的,一切经济损失和造成事故的后果以及全部责任由分包方负责承担。

四、违约:

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总包方一经发现,可要求分包方立即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2、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五、争议:

当总包、分包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总、分包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六、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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